在监察活动中,出现阻碍、干扰监察工作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理。那么,哪些是阻碍、干扰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呢? 监察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