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脱贫攻坚金融脱贫政策

11-07 19:54  

(秭金办发〔2016〕2号)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1.涉农企业申报条件:(1)在秭归县域内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有两年以上的实际经营年限,信用等级评定达到A级以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其他涉农企业;(2)贷款必须用于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涉农企业原材料收购等日常生产经营,不得挪作他用;(3)涉农企业与乡镇扶贫部门、贫困户共同签订帮扶增收脱贫多方协议,明确帮扶对象、目标、方法与措施,帮扶增收脱贫贫困户不得少于50户,保证每个贫困户年增加现金收入3000元以上。

2.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申报条件:(1)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县级以上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理事长)、家庭农场(或农场主)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2)贷款必须用于种养殖业、简单加工、流转贫困户承包土地、雇佣贫困户务工、吸收贫困户为合作社成员以及为贫困户提供种苗、农资、种养技术服务、回收农产品等增收创收项目;(3)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与乡镇扶贫部门、贫困户共同签订帮扶增收脱贫多方协议,明确帮扶对象、目标、方法与措施,帮扶增收脱贫贫困户不得少于5户,保证每个贫困户年增加现金收入3000元以上。

3.建档立卡贫困户申报条件:(1)具备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还款能力、守信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2)贷款主要用于发展种养殖业、农副产品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购置小型农机具、生产资料,以及参与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投资等增收创收项目。

二、贷款额度

1.涉农企业贷款额度:根据涉农企业实际资金需求和偿还能力,结合与贫困户签订帮扶增收脱贫户数,按照每户10万元的贷款额度统筹核定贷款信用总额,由合作银行进行授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额度:根据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实际资金需求和偿还能力,按与贫困户签订帮扶增收脱贫户数,按每户10万元的贷款额度统筹核定贷款总额,由合作银行进行授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额度:合作银行根据贫困户实际资金需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还款能力,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项目生产周期和资金周转情况确定,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能按期偿还扶贫贷款的涉农企业、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根据其实际帮扶贫困户脱贫增收验收效果,在重新贷款时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四、贷款利率

统一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五、贷款贴息

对能按期还本付息的金融脱贫贷款按照“先收后贴”的方式给予基准利率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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