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脐橙地理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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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秭归县柑橘协会会员所申请的“秭归脐橙”及其配套商品的有序生产和经营,共同维护和提高商品的市场信誉,维护秭归县柑橘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地理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秭归脐橙”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商标,用于证明使用“秭归脐橙”商标商品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秭归脐橙”地理商标的注册人是秭归县柑橘协会,商标权属于协会会员。

第二章  使用条件和手续

第四条  “秭归脐橙”原产地域自然地理范围是:位于湖北省西南部,地处长江中上游,有着得天独厚的生态自然环境,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境内年平均气温18℃,年降雨量1016毫米,年日照时数在1904小时,无霜期307天,是湖北的 “冬暖中心”。这一独特的地理气候特征,最适宜种植脐橙。

第五条  “秭归脐橙”的品质特征是果形整齐,色泽鲜亮,果大皮薄,汁多化渣,香郁味甜,营养丰富,风味极佳,被誉为鲜食柑橘之王,营养丰富的纯天然保健“饮料”。

第六条 “秭归脐橙”地理商标适用于以下商品:秭归脐橙。有关使用该地理商标的会员所经营商品质量方面的具体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DB420527/02-2002《无公害食品  秭归脐橙生产技术规程》标准;严格按照DB420527/01《无公害食品  秭归脐橙》果品质量标准采收处理、包装销售。凡按本办法履行手续后,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均可加入秭归县柑橘协会并使用该地理商标。

第七条  秭归县柑橘协会的会员使用该地理商标,应履行如下手续:

(一)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统一的申请表;签订“秭归脐橙’’地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采用秭归脐橙地理商标防伪标识(箱标、果标)身份追

溯系统。

第三章  会员的权益和义务

第八条  秭归县柑橘协会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其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二)使用该地理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三)对地理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四)可以采用秭归柑橘协会设计的具有“秭归脐橙”

地理商标元素的包装版权,印制自己的包装。

第九条  秭归县柑橘协会会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使用“秭归脐橙”地理商标商品的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商品质量稳定;

(二)接受秭归县柑橘协会对商品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三)“秭归脐橙”地理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秭归脐橙"地理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秭归脐橙”地理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秭归脐橙”地理商标;

(四) “秭归脐橙”地理商标的使用者,应当注明商品名称、产地。贴上箱标和果标,使每一个果实有一个合法的身份证,起到身份追溯、规范质量管理的作用。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秭归县柑橘协会是“秭归脐橙”地理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一) 成立“秭归脐橙品牌与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地理商标的管理工作;

(二) 组织对《地理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修改;

(三) 负责利用多种途径、采用不同形式广泛推广、宣传该地理商标;

(四) 组织、监督按本办法使用该地理商标;

(五) 负责对使用“秭归脐橙” 箱标和果标的统一编号和系统登记管理,并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对使用该地理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六) 维护“秭归脐橙”地理商标权威性;

(七) 对违反该地理商标办法的会员依本《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条款的修改,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核核准。 使用该地理商标的会员变化时,秭归县柑橘协会将使用该地理商标的会员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等内容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第十二条  非秭归县柑橘协会的会员,擅自使用本申请包括的商品中使用与该地理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或者注册人许可非本组织会员使用该地理商标的,秭归县柑橘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秭归县柑橘协会会员在使用该地理商标时违反本办法的,秭归县柑橘协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收回其《地理商标准用证》和已经印制、领取的地理商标标识,必要时将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秭归脐橙”地理商标使用管理费,由秭归县柑橘协会的会员共同协商决定。

第十五条  “秭归脐橙”地理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事宜、印制地理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地理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宣传地理商标和奖励等工作,以保障使用“秭归脐橙”地理商标商品的信誉,维护宜昌市柑橘产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该商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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