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健康扶贫新政策来啦!

08-12 09:32  

一、健康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


二、资助补贴参保费用政策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农村孤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资金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资金由县财政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三、住院健康扶贫政策


1.住院起付线标准:对农村贫困人口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取消住院起付线。其他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起付线标准在城乡居民住院起付线标准基础上减半,即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县域内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250元;同一年度,在县域内二级医疗机构住院2次及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开始,县域内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125元。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应先缴纳个人起付线部分,住院起付标准不纳入健康扶贫政策保障范围。


2、基本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为90%,县级医疗机构为80%。贫困人口在县域外就诊,报销比例按现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执行。


3、落实大病保险政策: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为5000元,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按以下分段和比例支付:5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支付65%;3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部分支付70%;10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80%。最高支付限额不封顶。


4、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农村贫困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基本住院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对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经大病保险报销后,按75%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8万元。    


5、住院医疗待遇标准:健康扶贫对象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补偿后,自负费用部分予以专项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县域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就医,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给予100%救助。


6、严格执行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控制政策。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县域内二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7、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农村贫困人口到县域外就诊,须按《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府办发〔2017〕31号)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转诊至宜昌市范围内的三级医疗机构,按现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予以报销后,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后仍未达到农村贫困人口待遇水平的,由健康扶贫专项救助资金比照县域内就医的保障范围和标准补齐待遇。农村贫困人口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不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健康扶贫政策。


四、住院便民政策


县域内住院实施“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即时结算制度。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入院时只需交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时出具一站式结算清单,为患者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


五、门诊特殊慢病救助政策


对农村贫困人口中患有高血压、糖尿病、重度精神病、类风湿关节炎等需要长期治疗且符合35种特殊门诊慢性病的重症患者,在指定医院门诊就诊,发生的合规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50%(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支付60%);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执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本政策自2019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脱贫攻坚期内,我县继续实行兜底保障资金制度,在2020年底前转为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框架下进行,充分发挥大病保险功能和医疗救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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