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本该拍卖为啥又不拍了?看法官如何“巧”执行

09-24 10:58  

被执行人:“法官,我的房子卖出去了,案款已到位,请法院划扣。”


承办法官:“好的,我们将迅速把案款送至申请执行人手中,感谢您的配合。”


往常的被执行人都是谎话连篇、东躲西藏,这个被执行人怎么这么配合?


原来在这起执行案件中,承办法官灵活处理,“巧”执行、“快”执行,选择了一套对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均有利的方案,被执行人自然愿意配合执行了。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谭某与王某因离婚财产纠纷诉至秭归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谭某支付26万元。



2019年4月,由于王某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义务,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依法向王某发出了执行裁定书,并将其名下唯一一处可供执行的房产进行了查封。


该房产的预估价格高于执行所需的26万元,按照流程,房产将进入拍卖流程。



考虑到尽快兑现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传唤王某,对其说明情况:拍卖过程复杂,耗时较长,且无法预测成交价格高低,王某可申请自行变卖,由法院进行监督。如此,变卖价格一定程度上可控,变卖的交易周期也较短,申请执行人可尽快拿到执行款,对双方均有益处。


王某表示愿意,主动申请自行变卖。2019年6月,法院解除了对王某房产的查封。王某在法院监督下,在当月内对房产进行了变卖,房子很快售出。次月,王某收到房款,并将执行款存至相应账户,请求法院划扣,申请执行人很快收到了案款。2019年7月,案件执结。



法条链接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468条:


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拍卖的价款。


根据此项规定,结合案件实况,秭归法院执行干警“巧”结案、“快”结案,历时3个月,将原本需经过拍卖流程的执行案件化为变卖,顺利执结了这起案件。


小编后语

其实在执行案件中,我们的法官、干警都是讲道理,不“冷血”的,存在“共赢方案”时,我们愿意替被执行人想办法、解围,但前提是被执行人也应讲诚信,有原则。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的目标,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都是人民群众。“你”和“他”,我们都在乎!


(来源:秭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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