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举报非法集资有奖!最高两万元!

10-09 15:57   汪勤


近日,县金融办、县公安局印发《秭归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鼓励社会公众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刑事案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在刑法上非法集资涉及到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


具体表现


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

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

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罪行、逃避打击;

利用精神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集资参与群体等等。



非法集资主要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来访等方式,对辖区内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县金融办:0717-2886269

县公安局:0717-2882110/110


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查证属实,但情节较轻、不涉及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包含5000元)奖励;

(三)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是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后1个月内,再次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提醒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举报人同名银行卡复印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并签名确认。奖金全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逾期未领奖的,视为自动放弃。


附《秭归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湖北省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鄂政发〔2016〕11号)和《宜昌市城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宜金发〔2019〕18号)有关规定,结合秭归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理财产品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包括货币形式、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第三条  对辖区内的非法集资行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以及公安、市场监管、行业主(监)管等部门举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县处非办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来访等方式,对辖区内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  县处非办以及公安、市场监管、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单位公告栏方式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等举报载体。公安、市场监管、行业主(监)管部门所设立的举报载体应向县处非办报备。


第二章   举报线索处置与核查


第六条  接到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线索的相关部门,在对线索进行初步研判审核及要素补充后,应及时填写《举报非法集资案件线索登记表》(见附件一),将线索移交至县处非办。


第七条  县处非办负责接收、汇总、掌握辖区内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线索,并于当日内交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情节采取行政处理和立案侦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出情况说明,由县处非办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县处非办接到举报人反映的线索按查证情况申请给予奖励。对于涉及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不能按规定时限查结的案件,经县处非办同意,可延长查处时间,并及时书面向举报人反馈。


第三章  奖励原则与条件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一案一奖原则;

(二)同一案件被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由集体领取或集体书面委托的举报人领取、自行分配;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举报人同时向其他部门举报的,均由县处非办会同相关部门上报奖励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并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主要证据;提供证据要真实可靠,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五)被举报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六)被举报主体注册在本地或注册在外省市,在本辖区内进行非法集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内容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者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四)举报人参与非法集资行为的;被举报单位关闭、个人失联等风险事件已经发生;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县处非办和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集中评定;县处非办负责举报案件奖励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年度县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十四条  县处非办应建立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线索台账,在接收涉及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后,及时协调辖内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对存在非法集资问题的按照行政或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经核实属于最新案件线索的,县处非办会同公安等单位分别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审批表》(见附件二)上签署是否给予奖励的意见后,报县处非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单位上报该表时连同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立案决定或相关行政机关立案决定复印件等资料一并上报。


第十六条  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等级评定和奖励,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于特别重要的举报线索,即时予以评定、奖励。县处非办根据县处非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将奖金拨付给举报人兑现举报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查证属实,但情节较轻、不涉及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包含5000)奖励;

(三)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是全国、全省、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后1个月内,再次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举报人同名银行卡复印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并签名确认。奖金全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逾期未领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领奖人证件复印件和相关文书、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由县处非办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将有关情况记入举报人个人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处非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限期五年。


秭归县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

秭归县公安局

                             2019年9月25日


素材来源:县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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