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妇女,勿越红线!

10-29 09:36   秭归法院   孙蓓杰


近日,秭归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邓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邓某(男)与郑某(女)相识后同居生活。后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郑某提出分手,被邓某多次纠缠。2019年5月某日邓某找到郑某,强行进入郑某的住处并以之前同居为理由要求发生性关系,在遭到郑某拒绝后,邓某强行和郑某发生了性关系,郑某反抗并呼救,邓某用语言威胁了郑某,郑某被强奸后即电话报警。


当日下午16时许,邓某主动到秭归县公安局茅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结合本案中邓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郑某请求对邓某从轻判处等情节,秭归法院决定对邓某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法律规定,不论双方是何种关系,只要违背女方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即构成强奸罪,情侣、同居关系都受此法条约束,奉劝各位尊重女性,不可冲动行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 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来源:秭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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