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开始施行了!注意,你别被处罚!

10-31 10:37  

10月31日,《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在城区召开。会上,宜昌市城管委介绍了《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新闻发布会现场


出台背景及意义


2019年9月30日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于2019年10月24日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和特点

《办法》共分10章51条具体

包括



总则(第一条至第十条)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

源头减量(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

分类投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

资源化利用(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

社会参与(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八条)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条)以及附则(第五十一条)


一、明确定义及分类方式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与上海略有区别,但与北京、宁波等大多数强制分类城市一致。


二、固化分类流程


《办法》从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法律责任等生活垃圾分类从源头到末端处理全流程进行了固化,详细规定了各流程中的责任主体、义务、方式措施及执法手段。


▲资料图


《办法》第四章、五章明确指出,生活垃圾应分类投放到专门收集容器里,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和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定点收集,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每天定时收集。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按照城管部门要求,运输至专门处理场所。可回收物由有资质的企业回收。对生活垃圾实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匹配的处理设施,也可以按照市场方式建设相关设施。


三、明确分类责任主体


《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分类的责任主体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是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主体。各级城管部门是本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同时,实行责任人管理制度,《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管理责任人,确保主体责任落实。



四、明确分类监督管理要求


《办法》强调,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县市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考核指标。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评选条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作为从事城乡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招标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引导公众准确投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号召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五、明确相关处罚措施


《办法》第九章法律责任对各流程的违反要求行为作了详细规定:


1.对管理责任人违反要求行为的处罚,即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对收集、运输、处理活动违反要求行为的处罚,即擅自从事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对收集、运输单位违反要求行为也作了处罚规定,即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对处理单位违反要求行为的处罚,即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宣贯措施


2019年,宜昌生活垃圾分类进入全力推进阶段。按照工作目标,年底宜昌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社区将达到100个,垃圾分类示范片区达到10个,分类小区747个,公共机构及相关企业强制分类覆盖率达到60%。截至目前,宜昌建成了69个示范小区,5个示范片区,4个居民区全覆盖生活垃圾示范社区。



目前,市城管委通过多种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宣传垃圾分类收集的基本常识,引导和提高居民正确投放各类垃圾。


下一步,城管部门一是加强宣传培训,二是开展执法工作,三是强化督导检查,扎实推进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来源:三峡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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