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犯罪案件,县关工委参与庭审

11-21 08:25   余卫华

11月19日上午,秭归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参与庭审的未年成人刑事犯罪案件,这在秭归法院尚属首例。



本案被告人夏某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因夏某早年父母离异,其父后来不幸因车祸死亡,其母现在在外省务工。为保障夏某的诉讼权利,承办法官庭前多次电话联系夏某的母亲,通知其作为夏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其母称不能到庭并通知夏某另一成年亲属到庭,承办法官向夏某该亲属送达了出庭通知书,但其亦称工作繁忙不能到庭。


未成年人因其身体、心理均未成熟,其成长需要家庭、社会更多的关心、引导和教育,我国法律也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很多特殊的规定。为此,承办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联系了秭归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卢长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法庭辨论终结后,卢长勇规劝夏某 “浪子回头金不换”,希望夏某能认识到犯罪的后果,吸取教训,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图丨秭归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卢长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来源:秭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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