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在秭归县茅坪镇某小区内扣押涉黑涉恶案件的车辆时,该车辆非法买受人拒不交车,致使执行受阻,坝区人民法院于是请求秭归方面协助。秭归县人民法院迅速安排法警大队出警,并联系县公安局茅坪派出所予以配合。
迅速出警
在两地法院和秭归公安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下,涉案车辆顺利被扣押。
到达现场
协助执行
顺利扣押涉案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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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 :秭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