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易怒常出事 搬起石头砸自由

12-23 09:02  


生活中和别人因为某一件事情互吵几句是时有的事儿,有人认为这不是多大的事儿,可是一旦吵架双方在冲动下,出现伤人事件后,问题就不是那么简单。


案情回顾


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董某某在秭归县泄滩乡某地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董某某捡起石头先后多次砸向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头部和左臂受伤。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见到案例,我们的实习生小王有许多问题要请教检察官,下面来看看他们的对话。


实习生小王:“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检察官:“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实习生小王:“‘故意伤害罪’和‘一般殴打’有什么区别呢?”

检察官:“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实习生小王:“《刑法》中是怎么规定的了?”

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秭归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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