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建筑资质和投保 一样都不能少

12-27 10:16   周钦

近日,秭归县人民法院归州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建设农村房屋引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雇主向某丁赔偿了雇员胡某35万元经济损失。


2018年4月,向某甲因农村危房改造,将自己的新房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体工匠向某丁施工建设,向某丁雇请了泥瓦工胡某。胡某在砌墙过程中摔到地面造成三级伤残,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主及雇主赔偿经济损失100多万元。经审理查明,个体工匠向某丁持有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匠证书及砌筑工资质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农村居民建设两层以下(含两层)房屋不适用建筑法,有农村工匠证书的个体工匠就可以以个人名义承包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主向某甲将两层房屋发包给持有个体工匠证书的向某丁建设,不存在选任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投保了建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胡某受伤后已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范围内理赔了20万元,减轻了当事人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协议。


图丨调解现场


近年来,随着扶贫工作的深入推进,为满足“两不愁三保障”中的住房安全有保障,很多贫困户将原有的土木结构房屋拆除后进行了重建,但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工人发生意外受伤甚至死亡的案例时有发生,如果选任了没有建筑工匠资质的人承包两层以下(含两层)房屋建设或者将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发包给个人或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企业建设,房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无疑给本就经济困难的贫困户增加难以承受的负担。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建新房,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承包人,并且敦促承包人投保,在施工过程中注意施工安全,尽可能地控制意外风险。


(来源:秭归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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