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男子违反禁令捕鸟,自己成了“出头鸟”!

03-31 17:02  

3月25日,县森林公安局快速侦破一起非法狩猎案。该案是秭归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通告》后,侦破的第一起无视禁猎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3月24号,一QQ昵称“人****物”的网民在空间炫耀猎捕到的竹鸡照片,并配文“干回老本行”,被热心网民举报。



森林公安民警接报后,迅速开展网络排查,锁定照片发送者为郭家坝镇荒口坪村朱某,随即组织警力赶往朱某家中开展调查。经过调查核实,朱某拍摄照片中的竹鸡为其表哥刘某某非法猎捕所得。

 


图丨除皮后的竹鸡


图丨查获的气枪


据刘某某交代,去年在宜昌打工时,购得一套捕鸟套索。今年3月24日,在自家竹林中布设捕鸟套索,捕得两只灰胸竹鸡准备食用,剐杀时被其表弟朱某拍摄照片上传至网络。另据刘某某交代,今年2月间,其在自己山林中使用自制弹弓捕得一只啄木鸟。


3月24日,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立案侦查,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图丨捕鸟用套索


图丨捕鸟用弹弓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湖北省野生鸟类禁猎期、秭归县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鸟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无知男子“捕鸟解馋”终落空,自己反成违反禁令“出头鸟”。


普法链接


秭归县人民政府2020年3月10日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通告》,依法划定秭归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通告!秭归全域全年禁猎,非法猎捕追刑责!


湖北省人民政府2014年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全省境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秭归森林公安)

责任编辑:王芳芳  值班编辑:何昭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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