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

04-02 09:34  

由于这次疫情

很多当事人无法及时缴纳罚款

交管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

向广大当事人发出公告

免除疫情期间交通罚款

逾期缴纳加处罚款(通称“滞纳金”)


法律&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08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109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那么免除疫情期间交通罚款逾期缴纳加处罚款(通称“滞纳金”)有什么条件呢?


免除对象


宜昌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获地交通违法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处罚决定后未按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


免除期限


作出处罚决定时间:2020年1月10日00:00——3月31日24:00之间的交通违法行为,所产生地加处罚款全部予以免除,已经缴纳加处罚款的,加处罚款部分按规定予以退还。





(来源:三峡广电)


责任编辑:汪勤 肖飞 值班编辑:赵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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