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部分路段实施货车禁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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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缓解县城主城区交通拥堵压力,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我县主城区部分道路实施货车禁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车辆类型


黄牌中型、重型货车,拖拉机,畜力车。


二、禁行路段


(一)平湖大道、长宁大道、屈原路、龙舟路、丹阳路全路段。


(二)滨湖大道部分路段(凤凰山客运站至滨湖大道大桥)。


(三)桔颂路部分路段(起点:桔颂路与屈原路交叉口,终点:桔颂路与平湖大道交叉口)。


(四)天问路部分路段(起点:天问路与龙舟路交叉口,终点:天问路与长宁大道交叉口)。


三、禁行时间


全天24小时禁行。


四、违法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电子抓拍和路面检查的方式实施禁行管制,对违反禁行规定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拒绝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行公用事业、邮政、快递、抢险救急等任务的货运车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因生产生活、工程建设需要,确需在禁行路段临时通行的黄牌中型、重型货车应当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六、本通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通告自2020年5月15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秭归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9日


(来源:秭归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肖飞 值班编辑:赵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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