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直撞电线杆,法官:依法判处拘役!

06-01 09:17  


2020年初

秭归县九畹溪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司机李某在家中自酌约三两后赴宴

在酒店与朋友又喝了约二两

总计饮用约半斤白酒后

李某独自驾驶小轿车回家

天色渐暗加上酒精麻醉

在九畹溪镇某街道

李某因醉酒操作不当

撞向了路边的电线杆

导致车辆严重受损

所幸无人员伤亡

不久后,民警赶到现场

经检测,李某处醉酒状态


日前,此案已开庭审理

秭归法院依法判决

李某犯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法官提醒各位,端过酒杯的手切莫再握方向盘。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2日中午,被告人李某在家中饮用约三两白酒,当日20时许,李某和他人在周坪集镇某干锅店吃晚饭时又饮用了约二两白酒,嗣后,李某一人驾驶轿车行驶至255省道与208县道交汇路口时,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撞向靠山体一侧的单方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时发现李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当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75.9毫克/100毫升,遂将李某带至九畹溪镇卫生院提取血液样本送检。同月24日,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李某血液样本中乙醇(俗称“酒精”)含量为262.52毫克/100毫升。秭归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62.52毫克/100毫升,超过80毫克/100毫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综合考虑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尚未构成其他犯罪、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况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来源:秭归法院)

责任编辑:罗梅 值班编辑:赵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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