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仨,将自己“捕”进了“网”!

07-21 11:25  

长江禁渔的“高压线”踩不得

不然会将自己“捕”进“网”

你别不信

近日

秭归3名男子就因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将自己“捕”进了“法网”

其中2人(甲、乙)被判

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1人(丙)被判

拘役五个月 缓刑八个月

(综合考量坦白、认罪认罚等情况)



不仅如此

在这之前

3人还因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捕鱼

(使用自制手摇式发电机电打鱼)

受到了行政处罚

分别被处罚款

5000元(甲) 4000元(乙) 2000元(丙)


时间回到4月15日

当天中午12点

乙向甲提议下河捕鱼

甲同意了

2人带上一部

自制手摇式发电机

一个竹筐 一个自制舀子

准备出发时

被丙看见了

丙要求参加并携带了一个网子

3人前往三溪河水田坝乡野桑坪村

某电站水域附近

甲使用自制手摇式发电机

发电电鱼

乙、丙负责舀鱼

下午3点左右

3人捕鱼至

三溪河水田坝乡某柑橘场水域时

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

当场扣押渔获物3.4公斤



依照我国法律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

禁用的工具 方法捕捞水产品

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他们3人就是使用了

禁用的工具 方法

在禁渔期 禁渔区

捕捞了水产品


下面来科普一下“三禁”知识


禁渔期


(我县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了暂定十年的常年禁捕)


禁渔区


(长江秭归段干支流及除水库、堰塘、蓄水灌溉和人工养殖水域以外的所有秭归天然水域)


禁止行为


(禁止一切电、毒、炸和使用网具捕捞的行为)


目前

长江禁渔已成雷霆之势

他们以身试法的教训

再次告诉我们

莫伸手

伸手必被捉!!!


(来源:秭归发布)


责任编辑:韩晓晴 值班编辑:周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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