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九畹溪猴子的人,判了!

07-23 17:09  

昨天(7月22日),秭归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李某因非法猎捕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图丨庭审现场


今年6月23日,秭归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某网民发布一段“某村民在家中饲养幼猴”的抖音视频。


抖音视频


经技术分析研判,视频中饲养地点疑似秭归县境内,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落地查证,锁定视频来源为九畹溪镇桂垭村向某,饲养人为同村村民李某,并集中力量对李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开展侦查,仅用一周时间成功破获,犯罪嫌疑人李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0日,李某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利用附近猴群喜采食水果的习性,使用绳套在秭归县九畹溪镇桂垭村一组“大路上”(小地名)柑橘树田内捕得野生幼猴1只,并将其圈养在家中。经鉴定:李某猎捕的野生幼猴为猕猴,已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20年6月28日,该猕猴已经移送宜昌三峡地区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图丨猕猴移送至救护中心


猕猴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李某虽然没有杀害猕猴,但是为了自行观赏,将猕猴带离大自然并私自圈养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观赏”不是脱罪的借口,请大家引以为戒,切莫因小小的贪欲和私心试探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秭归发布)


责任编辑:肖飞 值班编辑:吕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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