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是性侵害的一种,猥亵、性侵儿童的事件不仅出现在各大媒体中,也切实发生在我们的身边。近日,秭归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猥亵儿童案件,被告人熊某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熊某某,男,1984年出生,秭归县人。曾因犯强奸罪被秭归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20年初,熊某某在秭归县某条乡村公路遇到了一位独自行走的十三岁小女孩——小红(化名),熊某某上前对小红进行搂抱、触摸其身体,小红反抗、呼救并逃跑。熊某某追上小红后继续强行触摸其身体,小红立即打电话报警,熊某某见状离开现场。当日,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秭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其累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况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猥亵儿童事件时有发生,而且多为熟人作案,导致很多家长没能引起重视,没有及时发现和报案。法官提示各位家长和老师,要帮助儿童掌握识别预防性侵的能力,对男童也不能忽视。不要随意把孩子托付给陌生人照顾,同时要防止熟人作案。要及时发现儿童的一些异常变化。一旦发现疑似侵害行为,应及时报警,切勿保持沉默。如确认儿童遭到性侵害,一定要保留好体液、毛发等犯罪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及时破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秭归法院)
责任编辑:韩晓晴 值班编辑:周桂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