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种行为也是犯罪!

10-27 09:20  


注意!

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

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近日

秭归一男子

就因容留朋友

在家中吸食毒品

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郑某某家住秭归县郭家坝镇某村。2018年10月,被告人郑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许某某、徐某、周某某、孙某某吸食毒品。同年11月,被告人郑某某再次在其家中容留许某某、徐某、孙某某吸食毒品。


秭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考虑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况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自己吸毒违法但不构成犯罪,叫上他人一起吸毒则会触犯刑法”,毒品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吞噬着人们的肉体和灵魂,曾经,毒品给中华民族带来极其深重的灾难,今天,我们必须增强拒毒意识牢固防线,从我做起,切莫涉毒,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秭归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6日

(来源:秭归法院)

责任编辑:肖飞 值班编辑:郑红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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