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民”双罚!

10-28 09:19  


2020年10月26日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傅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秭归县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费26300元,并在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01 案件回放



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傅某某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使用铁夹在秭归县茅坪镇泗溪村猎捕猕猴1只,猕猴受伤死亡后,傅某某剔除皮肉,将骨架保留并泡制成猴骨酒供自己饮用。其后,傅某某使用铁夹分别猎捕果子狸1只、猪獾2只、野猪3只、小鹿4只,猎捕动物部分烹饪食用,剩余刮毛去内脏后放在自家冰箱冷藏。经秭归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鉴定,傅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猕猴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果子狸、猪獾、小鹿、野猪均属于国家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02 秭归县检察院审查认为



被告人傅某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使用禁用的方法在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此行为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于环境违法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3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种群的稳定性决定生态系统的平衡。疫情之下,非法狩猎、售卖野味的一时“贪念”带来的不仅是安全健康危机,同时也给公共安全带来重大风险。


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从来都不只是一句口号。猎捕野生动物,触犯法律,必将被严惩,广大群众切勿因贪利或是满足口腹之欲铤而走险!


(来源:秭归检察)

责任编辑:罗梅 值班编辑:周桂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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