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亲兄弟,不料弟弟推了哥哥一掌,哥哥倒地死亡,弟弟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秭归县检察院近期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酒后一言不合引争执
2020年6月22日22时许,梅某甲饮酒后到哥哥梅某乙家中,指责其侄儿梅某丙在兴山为什么不去看望几个亲戚。梅某丙认为走亲戚需要花钱,自己长期患病吃药也需要钱,就把桌子的药瓶拿给梅某甲看,梅某甲认为梅某丙不会做人,还吃什么药。梅某乙(殁年67岁)见状与梅某甲发生争吵,梅某丙和梅某乙一起将梅某甲往屋外推,梅某甲用手朝梅某乙胸部一推,梅某乙倒地后死亡。
一纸鉴定意见辩是非
2020年6月30日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死者梅某乙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6.42mg/100mL;死者梅某乙符合在乙醇摄入基础上,因重症冠心病合并斑块内出血、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心肌桥及右冠状动脉开口异位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争吵、肢体接触及饮酒在其死亡过程中起诱导作用。
故意、过失如何区分
刑法上的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本案当事人梅某甲与梅某乙因言语不合发生拉扯,梅某甲将梅某乙推到在地致死。一般情况下,梅某甲对自己推倒梅某乙的行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这一行为有可能会使梅某乙受伤或死亡,但梅某甲没有预见或是自认为没有多大事情,而导致梅某乙的死亡,并非希望或放任梅某乙死亡结果的发生。结合案件的起因,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表现,鉴定意见以及被害人特殊体质,本案认定梅某甲过失致人死亡较为适宜。
检察官提醒
万事以和为贵,家和万事兴。无论是亲人还是陌生人,遇到事情都应当理性对待,能动口不动手,因为有的时候,你以为的无事,有可能会变成大事,万事都不得掉以轻心,莫要以身试法,让自己身陷囹圄!
(来源:秭归检察)
责任编辑:罗梅 值班编辑:郑红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