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秭归法院刑事庭对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乔某松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乔某礼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于乔某松、乔某礼二人用于作案的镰刀、手锯依法予以没收。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某晚,被告人乔某松、乔某礼父子发现自家责任田的柑橘树被人破坏,怀疑是同组村民熊某某所为,遂产生怨恨报复之心。当晚21时许,乔某松拿着镰刀、乔某礼拿着手锯分别赶到熊某某的责任田内对柑橘树进行毁损。同月18日,经秭归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熊某某责任田内62棵“伦晚”柑橘树被毁坏,认定价格为2.1519万元。
开庭审理
秭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松、乔某礼共同以故意毁坏他人责任田内柑橘树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二人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综合考虑二人数罪并罚、共犯等情节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秭归县是全国闻名的脐橙之乡,脐橙也是我县的重点支柱产业,但我县耕地面积较少,人多地少的矛盾较突出,为争夺柑橘园或为泄私愤,故意破坏他人柑橘园的事件偶有发生。法官提醒:邻里纠纷可通过村委会调解、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起诉等许多合法方式解决,切莫一时冲动,破坏生产经营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秭归法院)
责任编辑:韩晓晴 值班编辑:周桂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