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诚信经营,勿贪非法之利

11-10 09:39  

守法诚信经营

勿贪非法之利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均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民事诉讼活动也不例外。秭归县人民法院近日办理一起诚信缺失引起的承揽合同纠纷,让不诚信之人为自己不诚信行为“买单”。


关老板(化名)从事柑橘收购销售业务多年,经常在秭归县郭家坝镇收购柑橘后送往某某果业洗果、浸果、包装上车,双方建立了较为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1月26日,关老板在某某果业洗果或浸果及包装21车次,共应支付费用136007元,但关老板未及时与某某果业办理结算。2019年1月28日,某某果业通过微信将结算清单以图片方式发给关老板,该图片记载关老板尚应支付原告费用124441元。关老板至今仅支付10000元,尚欠114441元,某某果业遂起诉至法院。关老板辩称,双方的业务往来属实,但自己已结清全部款项,不欠原告分文,并向法庭提交微信转账截屏17份,共计1067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微信转账发生的时间看,该费用除2019年7月22日支付10000元外,其余均发生在2019年1月22日之前,原告给被告发送微信结算凭证的时间是在双方结束业务往来后的第二天,即2019年1月28日,该图片明确记载欠款总额124441元,被告于2019年1月31日回复微信时没有反驳,由此可以看出,在当时双方均没有把2019年1月22日前的微信转账作为被告应支付的洗果或浸果及包装等费用。遂判决被告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果业洗果或浸果及包装等费用114441元。法院判决后被告关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人因诚信而高尚,因无信而卑微。诚信是我们立足社会的根基,莫为了不属于自己的一点小利丢掉了立足社会的根基,否则偷鸡不成蚀把米。


(来源:秭归法院)

责任编辑:王芳芳  值班编辑:郑红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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