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微信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导致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11月9日,郭家坝法庭调处了一起因在微信群内发侮辱言论导致的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张某一直怀疑刘某是自己婚姻的“第三者”,对刘某怀恨在心,欲伺机报复。向某与刘某系妯娌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素有不合。张某、向某都与刘某不合,二人在短视频APP上因巧合相识,便合谋让刘某出丑。向某将张某拉入刘某所在村的快递群和治安群,张某在群内发布了大量涉及刘某隐私及侮辱、辱骂刘某的信息,导致周围群众对刘某社会评价降低,给刘某及其家人的生活和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困扰。刘某遂将张某、向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抚慰金。
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和向某的行为侵害了刘某的名誉权。为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对张某、向某释法明理,使二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经耐心细致调解,二人当庭向刘某赔礼道歉,并删除了手机中有关刘某隐私的信息,赔偿刘某精神抚慰金4000元,双方履行完毕后刘某当庭撤诉。
法官说法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进行侵害。微信、微博等网路社交平台也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秭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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