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解民忧 群众感恩送锦旗

12-04 09:11  


“真的是太感谢检察机关的帮助了,救助金已经收到了,我女儿的治疗费用终于有了着落。”


近日,夷陵区分乡镇的救助申请人王某某的母亲来到秭归县检察院,向检察官赠送了一面写有“司法救助暖人心 温情检察为人民”的锦旗,表达对检察机关的感激之情。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14日,李某某醉酒驾驶摩托车搭载救助申请人王某某时超速行驶,与杜某停放轻型厢式货车碰撞后,又与杨某某停放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摩托车和大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超速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某和杜某违法停车是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2019年12月13日,秭归县法院经过审理作出民事判决,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06149.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公司和杜某各赔偿90736.66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代杨某某赔付90736.66元,杜某没有履行赔偿义务,死者李东方没有任何遗产。


2020年4月2日,在秭归县法院主持下,王某某与杜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确定杜某于2022年6月20日前全部履行赔偿义务。


王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右臂三级伤残,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执行后仍有20多万元赔偿款不能及时执行到位,致使其后续治疗难以维持,2020年6月5日,王某某向秭归县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我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承办检察官经审查了解到,年仅20岁的王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右臂三级伤残,事故主要责任人李某某死亡,其没有遗产赔偿王某某的损失,次要责任人杜某目前仅赔付1万多元,还有8万元没有赔偿到位。



王某某2019年受伤后至今在家休养,行动不便,靠父母照顾饮食起居,目前无法工作,没有经济收入来源,虽在受伤后经过多家医院多次手术治疗,伤势有些好转,但其右臂仍然不能活动,丧失劳动能力,因赔偿款没有执行到位,救助申请人王某某及其家人无力承担后续的治疗费用,王某某为独身子女,其父母靠种田勉强维持生计,一家人生活非常困难。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的情况属于国家司法救助范围,应当予以救助,随后快速申报流转,后经秭归县政法委审批,决定救助金额4.8万元,9月27日,秭归县检察院向救助申请人王某某发放救助金4.8万元。


司法救助,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即是法律工程也是民生工程,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以“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努力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传递检察温情。



(来源:秭归检察)

责任编辑:罗梅 值班编辑: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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