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关于深化检务公开的要求,不断推进检察职能向纵深发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12月7日上午,秭归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拟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会。会议邀请了侦查人员、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参加。
在案件公开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向在场人员阐述了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拟不起诉的依据和理由等。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4日9时许,被害人唐某某驾皮卡车行驶到秭归县郭家坝镇文化村小地名“黄泥巴潭”处,因此处“文土线”公路封闭施工,唐某某的车辆无法通行,唐某某称家中有急事需通行,便跟随施工车辆进入施工区。犯罪嫌疑人袁某某见唐某某的车辆驶入到工区,便上前与唐某某发生争吵。争吵中,袁某某持一根钢管打了唐某某几下,唐某某便倒车至公路外侧车道口等候通行。
约10分钟后,犯罪嫌疑人袁某某驾车经过唐某某停车位置时,被唐某某拦下,唐问能否让其通行,被袁某某拒绝,唐某某持一把生锈菜刀砍向袁某某,袁某某驾车行驶一段距离后躲开。袁某某将头和左手伸出车窗外准备拉开车门,唐某某手持菜刀砍破袁某某佩戴的安全帽,砍伤袁某某左手大臂外侧和头顶部。袁某某下车,扑倒唐某某致唐某某受伤。经秭归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左侧第7、8、9、10肋6处多发性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犯罪嫌疑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害人持刀伤人,在本起事件中存在过错,犯罪嫌疑人袁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侦查人员从案件侦办经过、发案原因等角度发表了意见,对检察机关拟作相对不起诉无异议。
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辩护人先后对该案处理充分发表了意见。认为检察机关对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客观、公正、准确,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既可以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又可以体现人文关怀,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被害人唐某某对检察机关拟作相对不起诉无异议。袁某某当场深刻反省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该院充分考虑案件事实、情节,在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将不起诉决定予以公开宣告。
公开审查、公开宣告制度是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切实增强了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此次拟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公开宣告、释法说理活动,受到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参会代表对检察工作充分肯定,表示公开审查、公开宣告制度增加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能对犯罪嫌疑人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建议今后多开展公开宣告活动,增强宣传教育的效果,提升老百姓的法律意识。
(来源:秭归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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