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借贷和担保
想必大家或多或少
都有过相关的经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将于2021年起施行
其中
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
有了新的修改
在此提醒大家注意
以案说法
2018年1月31日,李某、何某夫妻俩因缺资金周转,由亲戚许某提供担保,李、何二人共同向秭归某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李、何夫妻俩向秭归某银行借款10万元。而后,这笔贷款发生多次逾期。秭归某银行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因为这件事,担保人许某成为了被告,许某对此非常介意,与李某、何某的关系也变得紧张……
法官提醒
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保证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其身份等同于主债务人,在承担责任的顺序上两者是相同的,债权人可以选择任意一方来索要债款。一般责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只有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其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索要债款,债务人无力偿还时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担保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切勿混淆担保方式而吃哑巴亏。
【法条链接】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作为担保人,应该明确自己提供担保的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则将面临承担保证责任的现实风险。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切勿为了一时的面子和人情关系而随意同意担保,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
(来源:秭归法院)
责任编辑:韩晓晴 值班编辑:吕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