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7日
秭归县人民政府发出
《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流域秭归段
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自2020年5月1日0时起,10年禁渔
禁渔区为长江秭归段水域
包括长江干流和通江水域的长江支流
可是
还有不法分子
使用电机、渔网等禁止使用的渔具
非法捕鱼!
再说一次:
禁渔期间只能
“一杆一线一钩”
其他捕鱼方式
都可能涉嫌非法捕鱼!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8日15时许,谭某华(父)、谭某伟(子)二人携带电鱼工具与白色塑料桶,来到秭归县两河口镇王家垭村附近的锣鼓洞河(系长江二级支流)水域,谭某伟使用电鱼工具在河中电鱼,谭某华则提桶跟随装鱼,捕鱼进行大约半小时后,二人被巡逻的秭归县公安局两河口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称重,渔获物1.8千克。经秭归县农业农村局鉴定,二被告人使用的电鱼工具,属禁止使用的渔具。
秭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伟、谭某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共同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被告人的渔获物和犯罪所用工具,依法予以追缴和没收。
综合考虑本案共同犯罪、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谭某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谭某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二人的渔获物和犯罪工具,依法予以追缴和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秭归政府明确规定了捕鱼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在电视以及网络平台上进行了宣传,广大公民要积极学习,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共同保护美丽秭归。为了自己,也为了造福后代。
(来源:秭归法院)
责任编辑:罗梅 值班编辑:周桂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