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鱼2公斤,秭归父子获实刑

12-16 08:47  

2020年4月17日

秭归县人民政府发出

《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流域秭归段

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自2020年5月1日0时起,10年禁渔

禁渔区为长江秭归段水域

包括长江干流和通江水域的长江支流

可是

还有不法分子

使用电机、渔网等禁止使用的渔具

非法捕鱼!

再说一次:

禁渔期间只能

“一杆一线一钩”

其他捕鱼方式

都可能涉嫌非法捕鱼!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8日15时许,谭某华(父)、谭某伟(子)二人携带电鱼工具与白色塑料桶,来到秭归县两河口镇王家垭村附近的锣鼓洞河(系长江二级支流)水域,谭某伟使用电鱼工具在河中电鱼,谭某华则提桶跟随装鱼,捕鱼进行大约半小时后,二人被巡逻的秭归县公安局两河口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称重,渔获物1.8千克。经秭归县农业农村局鉴定,二被告人使用的电鱼工具,属禁止使用的渔具。



秭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伟、谭某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共同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被告人的渔获物和犯罪所用工具,依法予以追缴和没收。


综合考虑本案共同犯罪、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谭某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谭某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二人的渔获物和犯罪工具,依法予以追缴和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秭归政府明确规定了捕鱼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在电视以及网络平台上进行了宣传,广大公民要积极学习,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共同保护美丽秭归。为了自己,也为了造福后代。



(来源:秭归法院)

责任编辑:罗梅 值班编辑:周桂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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