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签字需记牢,世上没有“后悔药”

12-22 08:52  

近日,在秭归法院家事庭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在财产分割协议履行后对协议提出异议并上诉,二审被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至2015年,大强与小红(化名)相识相恋、登记结婚。2017年3月,夫妻二人在浙江温州开办鞋业公司,小红担任公司法人,公司经营情况较好,二人购买了一套房屋,一辆轿车。


2019年初,大强和小红签定了离婚协议,约定公司、轿车归大强所有,房屋归小红所有,另外大强补偿给小红100万元。协议签定后,小红将公司法人变更为大强,大强依约支付了小红补偿款,但二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020年4月,大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秭归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大强的婚前财产归大强所有,婚后共同财产按双方签定的协议已履行完毕,不再更改。



小红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是双方签定协议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均予以确认;二是小红在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在该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对经营状况十分清楚;三是双方签定协议前小红明知大强婚内出轨;四是财产分割时已充分考虑到小红作为无过错方的利益;五是协议内容已实际履行。最终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判结果。


法官提醒: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协议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时双方自愿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签署前请您考虑周全,世上没有“后悔药”。


(来源:秭归法院)

责任编辑:汪勤 值班编辑:郑红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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