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放这排个队,我先去喝二两”

01-19 09:11  

年近60岁的颜某某

是秭归两河口镇的一位农民

你肯定很难想象

这位农民因为一次“榨菜油”

触犯了刑法

这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2日上午,颜某某骑着一辆二轮摩托车到同村村民邓某某家榨菜油,由于顾客较多,需排队等待。在排队等待过程中,颜某某来到另一村民李某某家中,饮用了约二两散装白酒,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去继续榨菜油,事后驾车回家。当天下午,颜某某再次驾驶摩托车出门,遇执勤民警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检测,颜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3.4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秭归法院经审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3.46毫克/100毫升,已超过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农历新年即将到来,许多居民外出采购物资、囤积年货,在此交通负荷较大的特殊时段,司机们更应谨慎驾驶,切莫疏忽大意,酿成恶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秭归法院)

责任编辑:汪勤 值班编辑:周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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