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Y枪支?不是发明是犯罪!

01-25 09:01  

近年来,有许多人出于

“好奇”或“热爱”

总爱自己在家捣鼓些“神兵利器”

网络上此类视频、攻略也是随处可见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

枪支是危险物品

可万万捣鼓不得!



这不,秭归县一男子郑某某

按照网络视频攻略

偷偷制作了一把改装射钉枪

导致郑某某

与帮他网购零件的外甥杜某

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

双双获刑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郑某某请其外甥杜某在淘宝网络上购买了1支射钉枪。嗣后,郑某某欲将射钉枪改装为枪支,便请杜某在网络上查询了改装射钉枪的方法并购买了枪管、枪托、红外线瞄准镜、瞄准芯、射钉弹等配件。同年5月,郑某某在其老屋里按照网络视频教程,对购买的射钉枪进行了改装,并将改装的射钉枪藏匿于村子的某石头下面。2020年8月24日,秭归县公安局泄滩派出所民警在石头下面将郑某某改装的射钉枪1支、射钉弹6发、钢珠18颗查获。同年9月1日,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制式枪支,认定为枪支。


图丨射钉枪


图丨非法改造枪支(示意图)


法院审理


秭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杜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综合考虑其共犯、自首等情节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杜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三、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是我被告人郑某某的枪支1支、射钉弹6发、钢珠18颗、手砂轮切割机1台,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近年来,许多人出于好奇或是对于枪支的“热爱”而“造枪”,却不知自己的做法是犯罪行为。射钉枪是一种装修时用来钉钉子的工具,本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枪支”,但射钉枪经改装之后,杀伤力极大,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所以,购买射钉枪并将其改造为法律认定的枪支,改造人就可能触犯刑法,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秭归法院)

责任编辑:罗梅 值班编辑:周小雨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