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搭闲言,切莫“上头”,别让“祸”从口出

04-21 09:34  


随着天气转暖

居民们的“夜生活”也渐渐增多

逢节假日,大家都爱

“唱个K、撸个串、喝点酒”

适当娱乐放松无可厚非

但娱乐容易“来劲”

喝酒容易“上头”

这不,有两伙人

在KTV发生了口角

双方纠缠数小时

最终导致了一人坠楼的恶劣后果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付某某、徐某某等人,被害人张某某、兰某某、谢某某、孙某某等人分别在秭归县茅坪镇某KTV娱乐。


双方在KTV门口栅栏处偶遇,王某因小事对兰某某出言相讥,双方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王某朝兰某某的头部打了两巴掌,谢某某将王某踹倒在地,谢某某、兰某某和张某某三人先后对王某进行了殴打。随后,张某某骑摩托车带上兰某某、谢某某离开现场。


得知王某被打,付某某驾车带着四人找张某某“报仇”,在庙咀某餐馆附近,付某某开车将谢某某所骑的摩托车撞倒,双方扭打在一起,谢某某趁乱逃离。随后,付某某开车撞倒了张某某,张某某逃到餐馆楼上躲避,王某欲闯入餐馆找刀行凶,被徐某某和庄某劝止。随后,王某、付某某踢打躺在地上的兰某某,被庄某、吴某某等人劝止,付某某驾车带王某、徐某某、吴某某、庄某离开现场。


张某某在躲避王某、付某某等人追打的过程中,不小心脚下踩空,从餐馆楼顶跌落至一楼。


开庭审理


秭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付某某、徐某某在王某与他人轻微矛盾纠纷已经结束后,借故生非,逞强耍横,在公共场所开车冲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考虑其共犯、从犯、自首、累犯等情节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秭归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法官提醒


酒精容易使人兴奋,模糊人的心智,在美酒佳肴、放松身心的同时也切记要时刻约束自己的行为,遇纠纷选择冷静交涉或者迅速报警,避免与他人产生冲突,造成恶劣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秭归法院)

责任编辑:罗梅 丁淑君  值班编辑: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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