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又不是直接参与犯罪
只是“顺手帮了个忙”
应该没问题吧?
答案是:不!
近日秭归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网络犯罪的案件,一名年轻人因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受到了法律制裁。因为自己不懂法,加上没有抵挡住经济利益的诱惑,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的大门。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4岁的颜某某根据网络广告提示与一名陌生人取得联系,在明知对方的相关钱款都是网络赌博资金的情况下,仍然与双方商定由颜某某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助对方收款和转款,对方按照每天1000元的标准支付报酬。2020年9月30日至10月5日,颜某某根据对方要求,使用自己的三个银行账户,多次收款后转款到对方指定账户,交易金额1509924元,收取报酬7000元。
法院审理
颜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又因颜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颜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颜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普法
近几年,网络犯罪案件呈逐渐上升趋势,年平均增幅达34%以上。网络犯罪相比传统型犯罪,具有隐蔽性强、参与人员多、犯罪链条多,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对犯罪目的的达成作用相对较大等特点。为了全方位打击网络犯罪链条,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名: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助行为主要包括三种:
(1)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2)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包括两种:一是为实施网络犯罪的个人做品牌宣传、业务宣传等推广;二是为他人为实施犯罪设立的网站、app、信息介入端口等做推广;
(3)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业务。如提供转账、现金提取等帮助。
(来源:秭归法院)
责任编辑:罗梅 值班编辑:周桂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