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09-30 16:35   吴颂婷

为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通知》指出,202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缓缴期限内,针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对缓缴对象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缓缴,生育保险同步实行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的职工医保个人缴费仍需按时缴纳,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不列入缓缴范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通知》明确,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个人账户按时、按正常缴费时的标准划入。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


此次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全省根据相关文件和现有数据,对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由省医保信息系统做“阶段性缓缴”标识。未做“阶段性缓缴”标识的企业,如符合划型标准的,可线下向医保服务中心经办窗口递交《承诺书》,即可享受相关缓缴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款,最迟于2022年12月15日前补缴到位。缓缴期限内、以及缓缴期满后尚未补缴期间,参保人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时,企业应依据参保人需求及时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时,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来源:秭归县医保局 吴颂婷)

责任编辑:王芳芳 陈晓燕 值班编辑:赵思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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