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10-20 18:42  

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规和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现就依法打击信访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赴省进京越级走访的;


2.以信访为名借访施压、借机敛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处理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信访的。


4.违反规定到非信访接待场所走访的;


5.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多次缠访、闹访,恶意投诉、登记的;


6.政法部门处理的涉法涉诉救济事项,已告知救济途径或案件正在办理中,当事人拒不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解决而越级上访,或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的。


7.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8.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9.在信访过程中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10.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的;


11.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12.煽动、策划、邀约非法聚集、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13.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各种传播媒体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14.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拒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非访、缠访、闹访和反复越级上访扰乱办公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15.提出信访事项或提供材料内容中,存在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16.借上访之名,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节庆日期间,故意到国家机关越级信访、恶意登记的。


17.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攀爬建筑物等高危场所,或采取传播传染性疾病,以及摆放尸体等手段相要挟的。


18.采取散发材料、张贴标语、呼喊口号、拉扯横幅、身着状衣等行为,故意制造影响,或以提供、咨询、援助等名义,在幕后煽动、教唆、组织、策划上述活动的。


19.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或以信访为名实施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帮助的。


20.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以外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1.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或者重要时间节点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2.反复越级访、缠访、闹访,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3.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4.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协议)书,仍就同一事项实施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5.曾因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被行政、刑事处罚,再次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6.其他应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信访人实施本通告未列举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秭归县人民法院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秭归县公安局

秭归县司法局

秭归县信访局

2022年10月15日


郑 重 提 醒


反映诉求是公民的权利,但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越级上访、极端上访、缠访闹访、以访施压、借访谋利、非法聚集等行为不仅扰乱公共秩序,而且违反法律法规,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还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征兵、报考、就业等。


希望广大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不实施、不参与、不支持违法信访行为,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共同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肖飞 值班编辑:刘可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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