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县少部分人员擅自开荒种植柑橘、蔬菜等经济作物,致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秭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林地。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国(省)道、河流沿线第一层山脊线以内,大型水库周围山脊内,水土保持区、水源保护区、坡度二十五度以上地区开垦林地。
三、严禁破坏生态公益林随意改种柑橘、蔬菜等作物。
四、各乡镇、村按照“守土有责”和属地管理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日常教育监管,发现有违法开垦林地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对履职不力,致使森林、林木受到严重毁坏的,县纪委监委将进行问责、追责。
五、自通告之日起,要立即停止上述毁林开垦的行为。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对屡禁不止的,加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六、鼓励所有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开垦林地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17—2851119。
特此通告。
秭归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