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但仍然有不少人认为这个“车”紧指汽车,与开摩托车无关。
近日,由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颜某危险驾驶案,秭归县人民法院一审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颜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简介
颜某,秭归县人,2019年9月的一天上午,颜某在家中饮用大约1两白酒后,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前往集镇买菜,被正在进行交通检查的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颜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7.23mg/100ml。
归案后,颜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颜某2018年12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秭归县公安局决定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鉴于以上情节,检察机关建议判处颜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法院当庭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检察官提醒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两轮摩托车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此类车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的颜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应该酌情从重处罚。秭检君郑重提醒: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时刻保持对自己和他人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来源:秭归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