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秭归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宣判,被告人连某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秭归县实验小学的同学们进行了旁听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连某某携带从网上购买的两副三层刺网、一组虾笼,到长江秭归江段支流吒溪河龙口渡口附近,将一副三层刺网下到吒溪河中进行捕鱼,当晚9时许被秭归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渔获称重0.225公斤。经鉴定,连某某非法捕捞的网具属密眼网具,是国家禁用渔具。同时查明,秭归县人民政府在2017年2月发出的禁渔通告中,明确禁渔范围为长江秭归江段干支流,禁渔时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连某某捕鱼时间正在禁渔时间中。
法院审理
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连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量连某某系初犯,且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关于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等在我国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相关部门也会在对应时期发布禁渔区、禁渔期提醒等通告,从业者需进行基本了解后再进行捕捞,详读通告再捕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秭归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