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秭归县首例涉疫刑事案件当庭宣判,一时间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这起刑事案件涉及到哪些法律知识呢?首先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
案情回放
2020年2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对本村内喇叭播放防疫宣传不满,从家中拿出一把斧头和一把刀具前往所居住小区8号楼。他本人用斧头将装在8号楼楼梯间墙壁上的广播线砍断,导致广播无法播放。村干部在教育劝导无果后,电话报警,秭归县公安局接警迅速到达现场,在民警劝说下,龚某某才将手中的斧头和刀具放下。
在此期间,龚某某辱骂民警,并持刀具砍民警手中的警具,民警多次责令龚某某放下斧头和刀具,龚某某继续多次持斧头和刀具攻击民警达半小时之久,造成多人围观。最后通过几番劝说,民警才将龚某某带回茅坪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
秭归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于当日立案侦查,龚某某于同日被刑事拘留,2月12日经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实施逮捕,同日执行。2月14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2月16日,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秭归县人民检察院通知当周值班律师张光龙为龚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从当前疫情的严峻形势、龚某某的行为后果等方面,通过情、理、法等多角度对龚某某进行了法律知识宣讲,最终龚某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真诚地认罪悔罪,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月17日,案件移送法院起诉后,秭归县法律援助中心于当日指派张光龙律师为龚某某辩护,2月20日,秭归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龚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那么龚某某这起刑事案件涉及到哪些法律知识呢?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启示
被告人龚某某破坏宣传广播、不听劝阻暴力袭警的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通过法律知识的宣讲,龚某某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以实际行动认罪悔罪,各部门也迅速行动,即做到了从严、从快处理,也通过值班律师帮助、依法辩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了情理法的统一。
当前正是疫情防控最吃紧的时候,也是最关键的时候,疫情的防控需要有人人参与的意识,要服从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自觉行动起来,配合做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来源:秭归司法)
责任编辑:袁楠 汪勤 值班编辑:赵鑫影